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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足 - 2008-7-9 11:55:00
一、商检法的修改

自《商检法》1989年正式实施至2001年底,全国商检机构共检验进出口商品三千二百四十万批,货值金额一万三千亿美元,约占中国同期进出口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其中查出不合格进出口商品二十七万多批,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二百六十八点八亿美元。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决定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称,新《商检法》体现中国的对外承诺。

原《商检法》中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许多管理规定,与目前实际情况已经明显不一致。通过修改,可以将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外贸发展服务。同时,修改的《商检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衔接,保持一致,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明确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同国内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解决了外商关注的非国民待遇问题;按照TBT协定和中国对外承诺,增加了关于商检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条款等。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通过的法律文件来看,涉及质检工作的条款有三十九项,约占全部条款的百分之十。这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十六项,包括直接涉及《商检法》,对此中国政府均作出了修改的承诺。

新修改的《商检法》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也是中国履行对外有关承诺的具体体现。修改后的《商检法》在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加强对商检工作的统一管理上,主要体现在"规范进出口检验行为"等六个方面,强调了商检法就是规范商检行为。

二、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五大特点

国家质检总局:新《商检法》体现中国对外承诺。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商检法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法之一,修订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项基本行政法规。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呈现五大特点: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对检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细化;强化了代理报检企业等的管理规定;对违法检验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对检验机构人员的监督条款。 ;为何要修订商检法实施条例?新条例新在何处?怎样才能确保它的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葛志荣告诉记者,虽然实施于1992年的进出口商检法实施条例在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在与新修订的商检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上,在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体现改革成果、强化依法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亟待完善。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检法修正案。葛志荣特别强调,条例的修订,既是贯彻实施商检法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修订后的商检法实施条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项基本行政法规,依其规定,规范检验检疫行政行为,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使全系统依法行政迈上一个新台阶。”他透露,这次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一道进行的修订工作前前后后历经三年多,深入调研、反复协调,可谓“艰苦”。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新在五大方面。新条例共6章63 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在五大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即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细化了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明确了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等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三是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强化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原产地证明申请人等的管理规定;

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虚假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

五是增加了相应条款,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者的行为。
xiyuantong - 2008-8-13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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