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的有关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运用,为国际商务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商贸机会和利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电子商务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涉及税收、电子签名、合同形式、证据法、管辖权、知识产权、隐私等各个方面。
1、关于用电子数据拟定合同的问题
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之间是通过电子数据进行商务洽谈和达成交易的,而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有书面形式的交易文件作为交易有效或作为交易存在的依据和证据。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或等同为书面文件,也就成了推广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一大法律难题。此外,由于电子数据的传递速度快,信息传送不受地点和时间限制,原有的有关要约撤销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确立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意义等,也就不再适应电子商务的实践发展需要。
2、关于单据的效力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交易的单据,尤其是金融票据,如汇票、支票和本票等必须有出票人的签字方为有效,而采用电子商务方式则很难满足签字确认的规定。在货运单据中,提单必须是做成书面的正本形式才具有提货权,才能够通过背书转让,而电子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尚有待研究。
3、电子数据的安全问题
在国际商务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较注意来往文件的保存和保密工作。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是由于一旦交易双方发生商务纠纷,这些文件往往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数据容易丢失或被修改,其真实性也不容易被证实,这就发生了如何防止将电子数据内容泄漏给未经授权人,以及电子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等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电子签名法为主要抓手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也在世界各国政府的努力推动下,不断加快,许多国家相继通过了有关法律。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尤其是EDI应用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统一各国对有关EDI的法律问题的规定,早在198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就正式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问题。
从1991 年开始,“贸法会”属下的国际支付工作组(现改名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开始致于EDI的法律工作,1993年10月,该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的第26届会议上,审议了世界上第一个EDI法草案,即《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法草案》。在1995年第23届年会上修改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草案》。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第29届年会进一步改名为《电子商业示范法》,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了该示范法。《电子商业示范法》包括总原则和具体贸易适用情况两大部分,共分17条。其中,总原则是《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核心内容。
根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规定:
“商业”,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l)、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