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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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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写
⑴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址、国家。
⑶ 收货方(CONSIGNEE):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⑷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⑸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⑹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⑺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填写唛头。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⑻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描述及包装数量。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等,可加注在此栏内。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⑼商品编码(H。S。CODE):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空留。
⑽数量(QUANTITY):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如果只有毛重时,则需填“G.W.”。
⑾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 MARCH。15,2004。
⑿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
⒀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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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原产地证书的更改或重发
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申请单位需要更改其内容时,申请单位应书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产地证,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应书面说明遗失或损毁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产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节、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FORM A)
一、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定义和管理
普惠制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实施普惠制必须遵循的三个原则,即:
1、    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EIMINATION)
即把原先称作落后国家、不发达国家或新兴国家统称为“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称“受惠国”(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过去称作的先进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一律称为“发达国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给惠国”(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    惠遍原则(GENERALIZED)
即对发达国家由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初级产品、半成品及商品实行普遍优惠制,给予普遍的、无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
3、    非互惠原则(NON-RECIPROCITY)
  即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普遍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提供反向优惠。此外,实施普惠制还应该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1、    产地原则(RULES OF ORIGIN)
即指产品必须由受惠国制造,而且规定完全自产。若需有进口原料和零配件者,不得超过成品的40%;并须给予实质性加工,变成另一种不同性质的产品,才能享受普惠制中规定的关税减免。但所谓经实质的加工,各给惠国都有各自的规定。
2、    直接运输(DIRECT CONSIGNMENT)
  是指受惠国出口商品必须直接运输至给惠国,出口商品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但允许在第三国分类、包装。 若商品的运输工具不能直达给惠国而必须转船时,则须经转船地的海关封关,以防在运往给惠国途中伪装,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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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GSP FORM A)
GSP FORM A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货物,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又是给惠国(进口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或免税的凭证。凡享受普惠制规定的关税减免者,必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普惠制产地证书可由受惠国的商检机构或权威机构签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29个发达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他们是: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加拿大、欧洲联盟十五国、日本、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国。对于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书,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自1978年10月我国接受普惠制待遇后,我国政府授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全面负责普惠制的签证管理工作,由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具体负责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和统计工作。
国家商检局的基本职责是:
②    接受申报单位的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注册;对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进行原产地标准的调查;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核、签发;
③    对申请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④    处理给惠国普惠制主管当局退证查询的调查和答复工作;
⑤    普惠制的签证统计工作;
⑥    向出口企业提供宣传和咨询。
二、    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 的填制
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是出口商的声明和官方机构的证明合二为一的联合证明。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印刷格式,填制方法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对所需纸张的质量、重量、大小尺寸,使用文件作了规定,并要求正本加印绿色检索图案,防止涂改或伪造。因此,填制必须十分细心,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正章。本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写。
⑴证书号码(REFERENCE NUMBER):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FR0M)
此栏填写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 中国 杭州 北山路97号 邮编:310007  (NUMBER 97, BEI SHAN ROAD, HANGZHOU, CHINA.POST CODE NO.310007)等
⑶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TO):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写给惠国的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最终收货人,可以填写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但不可填写中间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等国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
⑷ 所知航运方式和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此栏一般填写装货、到货地点(如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内容,对转运商品应加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地点和日期。 如:ON/AFTER APRIL 15,2004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SEA。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在填写时应注明。如:
  ON/AFTER MAY 06,2004 BY VESSEL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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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供官方使用(FOR OFFICAL USE):此栏在正常情况下留空。下列特殊情况,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A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B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 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⑹商品顺序号(ITEM NUMBER):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填“1”。
⑺ 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如果没有唛头,应填写“NO MARK”(N/M)。如果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填写在第7、8、9、10 栏之截止线以下(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⑻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的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该栏目填写时应注意:
①    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②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写,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
③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 NO.)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④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⑼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此栏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
②    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的,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③    如果出口商品有进口成分,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HS品目号。
④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⑤    含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期洛伐克六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⑥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⑽毛重和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此栏应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⑾发票的日期和号码(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⑿签证当局的证明(CERTIFICATE):签证单位要填写商检局签证地点、日期。商检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本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第3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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⒀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在生产国横线上填写“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国别一致,如转运内陆目的地,应与内陆目的地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报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商检局注册备案。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第三节、 信用证中有关原产地证书条款举例
①CERTIFICATE OF  ORIGIN G.A.P.FORM A ORIGINAL AND ONE COPY,EVIDENCING CHINA AS ORIGIN OF GOODS。
FORM A 原产地证明书一正一副,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国。
②CERTIFICATE OF CHINA ORIGIN ISSUED BY A RELEVANT AUTHORITY。
中国原产地证书,由相关的当局出具。
③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STATE THAT THE GOODS DO NOT CONTAIN ANY COMPONENT OF AN ISRAEL ORIGIN WHATEVER THE PROPORTION OF SUCH COMPONENT,THE EXPORTER OR SUPPLIER HAS NO DIRECT OR INDIRECT CONNECTION WHATSOEVER WITH ISRAELI。
产地证明书,须声明货物中不含任何以色列的原料和加工成分,出口商或供应商不曾与以色列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
④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TWO COPIES INDIDCATING THAT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书两份,证明货物原产地为中国。
⑤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IN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THE ORIGINAL LEGALIZED BY THE A。R。E。REPRESENTATION IN CHINA。
商会出具原产地证明书一正一副,正本须由阿联酋驻中国代表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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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2

  国际商务单证讲课(5)
第七章、检验证明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一、检验证明书是由政府商检机构或公证机构或制造厂商等对商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关于商品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检疫等各方面或某方面鉴定的书面证明文件。检验证明书虽不属于国际结算中的基本单据,但是如果检验证书中有不符合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开证银行或进口银行仍然可以据此作为拒付或索赔的理由。检验证书的作用主要有:
①作为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
②作为证明交货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③作为进口当局和海关申报及清关的必要文件;
④作为某些商品的计价依据。
⑤作为有效防止人类、牲畜病毒或传染疾病扩大传播的一道屏障。
二、我国签发检验证书的机构及证书种类: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证明书的签发者一般是专业性的检验机构,也有的是由进出口双方自己检验出具证书的。但总括而言,检验证明书的签发者不超出以下四类,即:
1、    政府检验机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中国商检公司(CCIC)等。
2、    非官方检验机构;
如:公证鉴定人(AUTHENTIC SERVEG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瑞士通用商验公司(S.G.S.)等。
3、    生产制造商;
4、    用货单位和进口商。
在我国由国家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有:
①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②    数量/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WEIGHT);
③    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VALUE);
④    产地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⑤    卫生检验证书(HEALTH CERTIFICATE);
⑥    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⑦    温度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TEMPERATION);
⑧    熏蒸证明书(FUMIGATION CERTIFICAT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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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动植物检疫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有:
1、    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2、    动物检疫证书(即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CERTIFICATE)。
也有少数由非国家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书,如:A、出口商/生产厂家检验证明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EXPORTER/MANUFACTURER)。B、瑞士SGS检验证明 (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C、日本OSIC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OMIC)。D、法国BV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BV)。E、进口商指派专人签发的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D BY IMPORTER’S NOMINEE)等。
三、检验证明书须填写的内容:
检验证书因其本身所需证明的内容不同以及各国标准不一而有所区别。然而各种检验证书一般都有以下内容:
⑴ 出证机关、地点及证书的名称。 如果信用证并未规定出具检验证明书的具体单位,则由出口商决定。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有权机构”(COMPETENT AUTHORITY)出证,因为有权机构是指有公证资格或经政府授权的机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由有关的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书的出证地点一般在货物装船口岸或装货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检验证明书的名称则应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
⑵发货人名称及地址。 一般指出口商名址。该栏内容应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并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⑶收货人名称与地址,一般指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应与合同或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⑷品名、报验数量、重量、包装种类及数量、到达口岸、运输工具、唛头等项目应与商业发票及提单等单据所描述的内容完全一致。货物名称可以用统称。
⑸检验结果,此栏是检验证明书中最重要的一项,在此栏中记载报验货物经检验的现状。货物现状是衡量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凭证,亦是交接货物或索赔、理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⑹签证日期,检验证明书的出具日期应不迟于提单日期,但也不得过早于提单日期,最好在提单日之前一、两天或至少与提单日期相同。
⑺签字盖章,盖章与签字一样有效。但是有的国家则要求出具的检验证明书一定要经手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盖章而无签字的检验证明书则被视作无效。
检验证明书应有以下要目:
A、    出口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B、    商检证书的名称;
C、    发票号码;
D、    不迟于提单日期的检验日;
E、    商品名称;
F、    唛头,如无唛头,填N/M。
G 、数量;
H毛、净重;
I、    已按检验结果填写详细内容;
J、经办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信用证中有关检验证明书条款举例:
1、    CERTIFICATE OF WEIGHT AND QUALITY IN TRIPLICATE。重量数量证明书一式三份。
2,CERTIFICATE OF ANALYSIS IN FIVE COPIES。分析证明书五份(指一式五份,一正四副)
3,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AND SIGNED BY MR.BROWN (PHOTOCOPY IS ACCEPTABLE.开证人开具的检验证书,由布朗先生签字(影印件亦可接受)。
4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LITITY IN DUPLICATE ISSUED BY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由中国商检出具的质量数量检验证书一式二份。
练习与思考
①    检验证明书的作用是什么?
②    根据所给信用证,找出有关检验证明书的条款并作中文翻译。
第八章、其他单据
第一节、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装船通知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发给进口方的电报通知。其目的是让进口商了解货物已经装船发运,可准备付款接货了。在FOB、CFR等条件下成交的合同,需进口方自行办理货物保险的凭证,装船通知书应在装船后立即发出,以便进口商办理投保手续。装船通知也可使CIF、CIP价格成交买方了解货物装运情况、准备接货或筹措资金。买方为了避免因疏忽未及时通知,所以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时发出装船通知,并规定通知的内容,而且在议付时必须提供该装船通知的副本,与其他单据一起向银行议付。因而装船通知也是提交银行结汇的单据之一,但是装船通知书并无统一格式,其内容一定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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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船通知的主要内容
1、    收件人名称和地址;2、合同号或信用证号;3、货名;4、数量;5、金额;6、船名;7、开航日期;8、提单号码;9、发电日期等。发电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如装船内二天(WITHIN TWO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如果信用证规定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装船后立即通知),应掌握在提单日期后的三天之内。
信用证中有关装船通知条款举例
1、    ORIGINAL FAX FROM BENEFICIARY TO OUR APPLICANT EVIDENCING  B/L NUMBER,NAME OF SHIP,SHIPMENT DATE,QUANTITY AND VALUE OF GOODS.
正本受益人发给开证人传真,证明提单号码、船名、开航日期、数量和货物价值。
2、    INSURANCE EFFECTED IN IRAN BY IRAN INSURANCE COMPANY ,THE NAME OF INSURANCE COMPANY AND THE POLICY NUMBER XXX  DD.--- HAVE TO BE MENTIONED ON B/L SHIPMENT ADVICE TO BE MADE TO SAID INSURANCE COMPANY VIA TLX NO.XXX INDICATING POLICY NUMBER AND DETAILS OF SHIPMENT,A COPY OF WHICH IS TO BE ACCOMPANIED BY THE ORIGINAL DOCUMENTS.
保险由伊朗保险公司承保,装船通知必须有上述保险公司及保单号码、装运细节,一张副本必须和其他正本单据附在一起。
3、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SHIPMENT ADVISE AND ABOVEMENTIONED  DOCUMENTS HAVE BEEN FAXED TO APPLICANT FOR INSURANCE PURPOSE BEFORE SHIPMENT,FAX COPY WITH TRANSMISSION REPORT IS REQUIRED。
受益人证明书,证实装运通知已经将上述单据在装船前传真给开证人了。须提交一份传真副本及传真件。
4、    SHIPMENT ADVICE WITH FULL DETAILS INCLUDING SHIPPING MARKS,CARTON NUMBERS,VESSEL’S NAME,BILL OF LADING NUMBER,VALUE AND QUANTITY OF GOODS MUST BE SENT ON THE DATE OF SHIPMENT TO US。
装船通知须有装运细节,包括唛头、箱号、船名、提单号码和数量,须在装运日通
5、    BENEFICIARY MUST CABLE ADVISE THE APPLICANT FOR THE PARTICULARS BEFORE SHIPMENT EFFECTED AND A COPY OF SUCH ADVICE SHOULD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受益人必须在装运前电报通知开证人装运细节,一份这样的电通知副本须提示议付。
6、    A CERTIFICATE FROM THE BENEFICIARY STATING THAT THEY HAVE ADVISED THE APPLICANT BY TLX THE DATE OF SHIPMENT,NUMBER OF PACKAGES,NAME OF COMMODITY,TOTAL NET AND GROSS WEIGHT,NAME OF VESSEL AND NUMBER OF VOYAGE WITHIN 2 DAYS AFTER SHIPMENT EFFECTED。
受益人证明书,证明他们已经在开航前二天用电传通知开证人有关装运日期、箱数、货物名称,总毛、净重、船名和航班号。
7、    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48 HOURS AFTER SHIPMENT INDICATING CONTRACT NUMBER,L/C NUMBER,GOODS NAME,QUANTITY,INVOICE VALUE,VESSEL’S NAME,PACKAGE/CONTAINER NUMBER ,LOADING PORT ,SHIPPING DATE AND ETA.
受益人电传副本,证明已经在开航后48小时内通知开证人,有关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货名、数量、发票价值、船名、箱数、集装箱号码、装运港、装船日期及预期到达时间。
第二节、受益人证明书(BENEFICIARY’STATEMENT)
受益人证明书是一种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证明,以便证明自己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如证明所交的货物的品质、证明运输包装处理,证明按要求寄单,发电等。
信用证中有关受益人证明书条款举例:
A、    COPY OF  LETTER FROM BENEFICIARY TO OUR APPLICANT EVIDENCING A NON 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 TOGETHER WITH COPY OF OTHER DOCUMENTS WERE SENT DIRECTLY TO THEM AFTER ONE DAYS FROM SHIPMENT DATE。()一张受益人发给开证人的证明信,证明一份非议付提单和其他单据一起已经在装船后的一天直接寄给开证人了。
B、    A STATEMENT FROM THE BENEFICARY EVIDENCING THAT: PACKING EFFECTED IN 25KGS/CTN BOX。(一份受益人声明书,证明货物包装每只25公斤的箱内)。
C、    A CERTIFICATE FROM BENEFICIARY STATING THA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HAVE BEEN SENT TO THE APPLICANT BY SPEED POST AFTER SHIPMENT EFFECTED:1、1/3 ORIGINAL BILL OF LADING;2、CERTIFICATE OF QUALITY ISSUED BY CCIB/CCIC IN DUPLICATE。(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以下单据已经在装船后,快邮寄给开证人了:1、1/3的正本提单;2、一式二份由CCIB/CCIC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D、    BENEFICARY’S DECLARATION CERTIFYING THAT THE ORIGINAL OF EXPORT LICENCE HAS BEEN SENT TO THE APPLICANT BY EXPRESS COURIER BEFORE SHIPMENT EFFECTED。受益人证明,正本出口许可证已在装船前快邮寄给开证人。
练习与思考
①受益人证明书的作用是什么?
②根据所给的信用证,找出受益人证明书的条款并翻译成中文。
③根据所给的信用证条款,制作一份受益人证明书。
第四节、船公司证明信(SHIPPING COMPANY’S CERTIFICATE)
  船公司证明信是船公司出具的单据,是进口商为了满足当局或为了解货物运输情况等要求出口商提供的单据。
  常见的船公司证明信有:
① 船龄证明信(CERTIFICATE OF VESSEL’S AGE),这是一种船公司出具的说明载货船舶船龄的证明文件。一般船龄要求在15年之内,如在15年以上则为超龄船只。一般进口商会将此规定在信用证或合同内,如信用证或合同有此条款,出口商须请船公司出具船龄证明信。
②    船级证明信(CERTIFICATE OF CLASSFICATION),这是一种船公司出具的证明载货船舶符合一定船级标准的文书。
③    黑名单证明信(BLACK LIST CERTIFICATE),是某些阿拉伯国家将一些与以色列有业务往来的船舶及公司列出的名单,若那些公司及船舶被列入黑名单,阿拉伯国家将不允许他们与本国发生运输业务关系。在阿拉伯国家开出的信用证或合同中常常有此条款规定。因此船公司出具的证明将要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④    船藉证明信(CETIFICATE OF SHIP’NATIONALITY),此证明信为船公司说明装载货物船舶的国籍证明文件。信用证中如规定有这样的条款,船公司必须出具该证明信,以确定船舶的国籍。
⑤    船长收据(CAPTAIN’S RECEIPT),船长收据是船长收到随船带交给收货人的单证时的收单证明。进口方为防止单据迟于货物到达或其他原因,常要求出口商将某些单据或一套副本或正本单据在装船时交给载货船舶的船长,随船带交给收货人。出口商将单据交给船长后,船长签发的收单证明文件。
船长收据一般注明收到单据的种类、份数,并声明将于船舶到达目的地后交给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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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3

  第九章、出口货物托运单
托运单(SHIPPING ORDER)是出口商(发货人/托运人)在报关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承运人)申请租船订舱的单据。它是缮制提单的主要背景资料,是船公司制作提单的依据,如果托运单缮制有差错、延误等,就会影响到其他单证的流转。因此,正确、快速制单,从而保证安全收汇.
一、海运出口托运单
海运出口托运单的内容
海运托运单共有一式十二联单据,其各联用途如下:
⑴、    托运人,即SHIPPER。
一般情况下,填写出口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代理货主而办理租船订舱的,此栏应填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XXX分公司”。 
⑵、    收货人,即CONSIGNEE。
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对收货人的规定常有二种表示方法:
记名收货人:记名收货人是直接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完整地表示出来的方法。这时,收货人即是合同的买方。但记名收货人的单据不能直接转让,这给单据的买卖流通设下障碍。故记名收货人的表示方法不常使用。
指示收货人:指示收货人是将收货人以广义的形式表示出来。常用空白指示和记名指两种。
指示收货人掩饰了具体的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使单据可以转让。在空白指示(不记名指示,空白指示)情况下,单据的持有人可自由转让单据。在记名指示情况下,记名人有权控制和转让单据。指示收货人的方法补充了记名收货人方法的缺陷,但也给船方通知货方提货带来了麻烦。对此被通知人栏目做出了补充。
⑶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此栏填写信用证中规定的被通知人名称和地址。被通知人的选择与确定的权利是合同的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有时买方确定本人为被通知人,有时将自己的代理人或其他与买方联系较密切的人确定为被通知人。被通知人的职责是及时接受船方发出的到货通知并将该通知转告真实的收货人,被通知人无权提货。
在托收支付的条件下,一般合同不规定收货人和被通知人。这时可以有两种填写方法:(1)空白收货人栏目,被通知人栏目填写买方名称与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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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货人栏中空白抬头,被通知人栏目填写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在托收或其他收支方式下,也可能出现与信用证内容相同情况,在这时,填写方法可参照信用证情况下的填写方法。
在极少数的交易中,可能出现要求空白收货人栏目和被通知人栏目。这是因为提出要求的一方准备买卖在途货物。制作单据时要在副本单据的被通知人栏中填写买方或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与地址。承运该批货物的船方将承担货物卖出前的风险。
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类包括运输标志、重量、货物名称、数量和尺码与部分内容。   
⑷、 托运单编号(NUMBER):一般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
⑸ 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此栏目按信用证的目的港填写。填写时注意重名港口的现象,一般将目的港所在国家名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如果目的地是一内陆城市,应该在这一栏目填写货物卸下最后一艘海轮时的港口名称。在船方或其代理人计算运费时,是根据托运单的本项内容计算航程的。
⑹、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此栏填写信用证或合同都规定的唛头,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可填写N/M。也可自行选择一个合适的唛头。在选择唛头时,要充分考虑到买方提货的方便、买方利益和买方所在国要求,包括商业习惯、港口规定、文化传统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
⑺、数量(QUANTITY)托运单中的数量是指最大包装的件数。
⑻、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对这一栏的内容允许只写大类名称或统称。但是如果同时出口不同的商品,应分别填写,而不允许只填写其中的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
⑼、重量(GROSS WEIGHT / NET WEIGHT):重量应分别计算毛重和净重。毛重是指包括包装材料在内的货物重量。净重是指扣除包装材料的货物实际重量。如果一次装运的货物中有几种不同的包装材料或完全不同的货物,那么在填写这一栏目时,应先分别计算并填写每一种包装材料或每项货物的毛重或净重,然后合计全部的毛重和净重。在计算重量时,要求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常用的计量单位是公吨或千克。
⑽、尺码(MEASUREMENT):该栏目填写一批货的尺码总数,一般单位为立方米。总尺码不仅包括各件货物尺码之和,还应包括件与件之间堆放时的合理空隙所占的体积。
⑾、装运日(TIME OF SHIPMENT):装运期的表示可以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也可使用英文与阿拉伯数字一起表示。如:6/5/2004,MAY 06,2004。装运期还可以表示为一段时间,如2004年5—6月,或“装运期不迟于….”。
⑿、到期日(EXPIRY DATE):栏目的填写一般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但如果装运期空白不填的话,这一栏目可以不填。
⒀、存货地:内容用中文填写。
⒁、转船(TRANSSHIPMENT):填写要求与分批一致,在“允许”或“不允许”两者取一。
⒂、分批(PARTIAL SHIPMENT):按照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填写。只能限在“允许”或“不允许”两者中取一。如果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分若干批,或对分批有进一步的说明,不要将这些说明填入本栏目,而应将这些说明填入“特别条款类”的栏目中。
⒃、运费(FREIGHT):一般不显示具体运费,只填写“运费待付”或“运费预付/已付。
⒄、托运单日期:托运单日期的填写与发票的日期一样的内容,即开立发票的日期。
⒅、提单正本份数:提单正本份数一般一式三份,三份正本提单同时有效。THRE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是指三份正本提单;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IN THREE、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指三份正本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 意指全套提单。按照习惯,一般是指二份以上正本提单。
⒆、提单副本的份数:提单副本一般是指出口企业留底份数+寄单所需份数+信用证对正本提单要求的份数。
⒇、特别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或合同要求中有关运输方面的特殊条款。
21、签字:经办人签字,出口企业盖章。其他项目如船名、提单号码等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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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运  单
SHIPPING ORDER
                                                                                       
                         
托运人:                                                                托运单号 NO.            :       
Exporter                                                                  日期 Date                    :
                                                                                装运港 Loading Port  :
                                                                                目的港 Destination    :
提单号 B/L No.          :

收货人:                                                                通知人:
Consignee                                                              Notify

    标记                件数              货        名              净    重              毛      重                  尺        码
Shipping Marks    Quantity      Description of foods      NET WEIGHT    GROSS WEIGHT      MEASUREMANT
             
TOTAL:
可否分批Partial Shipment :                               
正本OriginalB/L:
可否转船Transshipment  :
副本Copy  of B/L :
装船期限Latest Shipment Date :
货存地点Goods in  :
结汇期限Expiry Date:
发票金额Amount:
运费缴付方式:
L/C号:
发票号Invoice NO.:
合同号S/C  NO.:
货证情况:
运输方式:
运费吨:                                            运输费:
运费金额:
特殊条款:
二、海运货物出口货运单证的流转程序:
①托运人(指出口企业或其总代理外运公司)将填制好的海运出口托运单提交外运公司,外运公司收到后立即将托运单交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外轮代理公司结合船期安排船只和舱位。
② 外运公司在确定了船只和舱位的情况下,填制托运单中的有关内容,并在装货单上盖章、签字,同时根据托运单填制出口载货清单(又称出口舱单)、装货清单(又称小舱单),然后将已盖章、签字的装货单交货方作为通知船方收货装运的凭证;填妥内容的托运单,除自已留底的一份外,其余交外运公司;将出口载货清单和装货清单交船方;将出口载货单交海关。
③外运公司将一联配回舱单交出口公司,出口公司据以缮制报关单、投保单和预制提单。
④出口公司企业将报关单随同所有报关单据交外运公司办理货物装船前的报关,同时将投保单或其他代用投保单交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⑤船方根据出口载货清单和装货清单,编制货物积载图交外轮代理公司。
⑥外轮代理公司将积载图分送港区和理货公司。
⑦港区根据货物积载图,结合作业条件,安排货物集港的日程和码头仓位,然后通知外运公司和出口企业。
⑧外运公司(或出口企业)根据港区通知,安排市内运输组凭提货单到外贸仓库提货,并将货物送到港区指定仓库。
⑨在办理货物集港的同时,外运公司(或出口企业)报关员持整套报关单据及装、收货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
⑩海关验货后,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并将装、收货单退还外运公司(或出口企业),由外运公司(或出口企业)将装、收货单及交纳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交理货公司。
⑾理货公司根据载货船只的到港时间以及外轮代理公司、外运公司(或出口企业)交来的单证编制装船计划,然后凭交纳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通知港区将货物发至船边。
⑿港区接到理货公司通知后,立即将有关货物发至船边。
⒀ 理货公司的专职理货员负责监督装船,做好理货工作,具体核对所装货物的唛头、件数、包装方式、货名与装、收货单及有关单据描述是否一致,并保证上船货物的质量。如有不符则作适当的补救或退关或作短装处理。装货完毕,理货员在装货单上填入实际装船日期、时间、所装舱位和数量,并签名后将装、收货单交船方。同时理货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装载情况做出实际的载货清单交外轮代理公司。
⒁船方收到装、收货单后,留下装货单作为随船货运资料,并根据装船时货物的实际情况由大副在收货单上签字或作适当批注后退交托运人。
⒂托运人取得大副签字收据后,即可凭此及预制好的提单到外轮代理公司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
⒃如收货单上无批注,外轮代理公司即可凭此向托运人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并将提单副本交船方留作货运资料。如收货单上有大副的不良批注,必须将这些批注如实地转移到提单上,即成为“不清洁提单”。如果要求签发的是运费已付提单,则必须交清运费才能签发提单。
⒄外轮代理公司将实际的出口载货清单与签发的提单核对无误后,留存出口载货清单并根据提单缮制出口载货运费清单分别交船方作为运货资料,分别交船方作为货运资料,交沿途各港及目的港代理作为进口舱单报关。
⒅托运人持提单(还有其他单证)到议付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这样,一次海运货物出口货运单证的流转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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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报关单
进(出)口报关单由进(出)口企业填写,经海关审核、签发后生效的报关单据。
一、报关单的主要内容有:
1、预录入编号;2、海关编号;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4、备案号;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6、申报日期;7、经营单位;8、运输方式;9、运输工具名称;10、提运单号;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13、征免性质;14、征税比例/结汇方式;15、许可证号;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17、装货港/指运港;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19、批准文号;20、成交方式;21、运费;22、保费;23、杂费;24、合同协议号;25、件数;26、包装种类;27、毛重(千克);28、净重(千克);29、集装箱号;30、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31、用途/生产厂家;32、标记唛码及务注;33、项号; 34、商品编号(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35、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36数量及单位;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38、单价;39、总价;40、币制;41、征免(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42、税费征收情况; 43、录入员;44、录入单位;45、申报单位(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46、填制日期;47、海关审批注栏。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THE EXPORT CARGO DECLARATION)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的凭证,亦是海关验放出口货物的主要依据,其格式由国家海关总署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
出口货物报关单主要适用于单边出口货物、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贸易出口货物、暂时出口货物等的报关,而不适用于出口加工装配成品货物的报关(这些货物要使用专用报关单)。货物出口时,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报关单位对报关内容负法律责任,因而报关单不仅要逐项填写,还要准确,若有更改,要加专用校正章,报关单位和报关员都要在报关单上签章。此外,报关单上填报的内容要与随附递交的各种单证相符,与实际出口货物一致;分属不同的货物不能填在一张报关单上。
,并与实际进口货物一致。
资料14

  国际商务单证讲课(6)
第十章、出口企业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实施跟单核销、逐笔管理的全过程。
一、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法规及特点
  1、出口收汇核销的法规
现行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的法规主要有:
1990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复,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1990年12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1991年6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
2、出口收汇核销的特点
①    以核销单为核心。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贯穿于发放和收回核销单并办理核销的全过程之中,出口单位凭核销单及其附件办理报关或委托报关和有关核销手续。海关见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货物的验讫手续。出口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
②    以事后核为基调。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是在货物出口后,并且及时收汇或明确“去向”后,方可受理。换言之,出口单位除事先需向外管部门领取一定数量的核销单外,出口货物能否报关,何时报关无需也不应经外管部门认可。但收汇或明确“去向”后,办理核销手续,确能起到促进收汇、便于核销、避免麻烦之作用。
③    以全方位为范畴。 一方面覆盖面广,出口收汇核销在全国各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涉及点多,核销业务涉及所有的出口单位、外运、海关、金融机构、外管部门诸方面和渗透在货物出口、货款收妥或实物进口或明确“去向”的全过程。
④    以增收汇为宗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通过核销单的发放和出口单位不同,报关地点不一,规定了不同的交回核销单的时间以及对不同的出口地区、贸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了不同的最迟日期和相同的核销工作日等办理核销环节,来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口收汇实绩,并及时、有效地促进安全收汇、催促逾期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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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原则及其范围
(一)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为出口单位。
(二)    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
①    属地管理。 由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一般说来,在何地申领的核销单,就由何地办理核销。
②    谁“单”谁用。 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作废遗失、注销手续也由原领用该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门办理。
③    领用衔接。多用多发、不用不发-----续发核销单的份数与已用核销单及其已核销情况和预计出口用单的增减量相“呼应”。
④    单单对应。原则一份核销单对就一份报关单;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汇票副本上的有关栏目的内容应相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更改单或凭证。
(三)    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除经批准外,一切出口贸易项下的均应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它可分为收汇贸易、不收汇贸易和其他贸易三大类。即:
  收汇贸易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有价样品;不收汇贸易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实物补偿)、实物投资、记账贸易;其他贸易包括寄售、出境展销(览)、承包工程等,收款和不收款或自用、损耗、赠送、出售、退还兼有的贸易。
  已经批准,不凭核销单报关,无需办理核销手续的范围:
  援外项目物资、对外实物捐赠、暂时出口、无价样品、广告品及旅游者自携一万美元以下纪念品、工艺品出境的。
三、    出口核销程序
  出口核销程序概而述之可分为四个阶段,即:①货物报关前的申领核销单;②货物报关时的使用核销单;③货物报关后的交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货款收妥或实物进口或明了“去向”后交回核销单正本及其附件;④审核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向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
①    出口单位凭核销单、报关单向海关报关。
②    海关在核销单正本和报关单上盖“验讫”章,并退还出口单位。
③    出口单位按规定时限向外管部门交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
④    金融机构收妥货款后向出口单位出具注记核销号编号等信息供核销专用的结汇水单/收账通知。
⑤    出口单位按规定时限向外管部门交回核销单正本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等附件办理核销。
⑥    金融机构定期向外管部门填报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情况。
⑦    出口单位定期向外管部门报送核销单作废注销、遗失;出口收汇逾期未收汇;收汇后支付贸易从属费用及其他费用情况。
四、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为了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于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运行。
(一)    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下称“企图”)在网上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形码”的纸质核销单)。旧版核销单于2001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的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两者中较小数,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新版核销单,企业不能变更备案。
(三)    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 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报关单、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四)    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    关于核销单注销
新版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七)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八)    关于核销单的差异查询: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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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出口企业退税及有关单证
一、    出口企业退税的有关规定
为鼓励出口,我国实行退税制。凡承担中央或地方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工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报关离境后,可凭单证办理出口退税。属于增值税或产品征收范围的产品,退还各生产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或产品税。同时规定,在国家出口计划内出口的产品,由国家下达退税计划,从中央金库中退税;超过国家出口计划的出口,可以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安排退税计划,从地方金库中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出口退税的产品必须是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产品,或经批准的超计划产品,以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外贸易(工贸)企业下达和增加的出口计划产品。但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下列产品不予退税:原油、成品油、未含税产品、援外出口产品。对于机械手表、化妆品、橡胶制品、水貂皮、海参、燕窝、干贝等高税率产品,须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予退税。对外贸(工贸)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可予退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外贸(工贸)企业中标并在国内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在生产环节一律照章纳税,中标项目完工并交付验收后,可办理退税。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的包装物,材料经加工以包装物的形式用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复出口的可办理退税。
二、    退税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单证
(一)    退税登记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退税登记。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二)    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具“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出口企业的贸易性质、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3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鉴定的税种、税目、税率、计退依据以及有关退税政策调整时,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30日内,重新修订出口产品退税鉴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    出口产品的费用扣除
外贸(工贸)企业购进出口商品,应在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将产品的出厂金额与购进等各项费用分开记账。产品出口后,出口商品销售账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账上记载的出厂金额经税务机实审核后据以计算退税;出口商品销售帐不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库存出口商账上记载的各项费用采取核定费用扣除率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费用扣除率为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年结转与本年累计费用之和与本年购进和上年结转金额之和的百分比).
(四)    出口产品的退税审报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旬或按批如实填具“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报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同时附送或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①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出口销售发票”。办理退税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盖“已退税”章。
“出口销售发票”为结算正式发票副本,必须详细列明合同号或订单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②    外贸专业公司应提供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必须有套印税务机关发票制章,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印章。
③    工贸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产品,非专业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银行结汇水单,并在结汇水单内注明核销单编号,税务机关查验后将其退还出口企业。专业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结汇水单确有实际困难的,以及用于对外承包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结汇的出口产品,可延期提供水单。
④    任何贸易方式下的出口产品,出口企业都应在产品出口后六个月内(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收汇的出口产品,应在规定的收汇期后 20天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此证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出口企业填写,并经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附的报关单,须填写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序编号。 在收汇后办理核销时须提供相应的原“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⑤    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产品,还应附送“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书”。 “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委托企业据实开具,并经受托企业所在地市、县以上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⑥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货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⑦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实际进口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征免税比例、进口成本等有关资料,
(五)    税务机关对出口产品退税有关单证的审核
①    对自营出口销售账的审核。 要认真审查和严格划分境外销售和境内销售的销售收入;审核出口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和结转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申请退税的出口产品与“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的产品名称、规格等是否一致。
②    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盖有“验讫章”的原件。报关单中的产品名称、规格等应与出口发票一致;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应与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属于代理出口的,则应有“代理出口产品证明”。报关单中“贸易性质”栏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的不予退税。注明“进料加工” 的,则应从退税款中抵扣进口料、件的免税额;“结算方式”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资、替换国外退货的产品和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
对出口发票的审核。出口产品数量、贸易总额应与销售明细账、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申请
③    退税的产品数量、销售收入一致。属于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应审核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确定退税的计税依据。
④    对进货发票的审核。进货发票应列的价格、金额应为产品出厂销售单价、出厂销售金额(即工厂产品税,增值税计税金额)。凡购进金额中包含购进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