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口报关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禁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进口货物的申报
所谓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除另有规定外,进口报关必须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单位指派的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并考核认可。未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单位和未经海关考核认可的人员,不得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俟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即应填具 “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据。法定申报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或CIP)价格的0.5%0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2.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
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一种法律行为。报关人员必须按海关规定和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如实向海关申报。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一般要求
A.填报的项目要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墨水笔填写。已填报项目,凡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单位校对章。
B.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报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如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的,须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C.一份合同中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一张报关单上一般不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D.要做到单证相符及单货相符,即报关单填报项目要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相符;报关单中所报内容要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
(2)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
报关人员要正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下列项目:
久进口口岸。填写货物入境的口岸名称。
B.经营单位。填写经营进口货物业务的企业和单位的名称。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企业和单位。
C.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收货人的名称和所在地。
D.贸易方式。按进口货物的实际贸易性质或方式填写,如一般贸易、寄售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
E.贸易国别(地区)。一般是指直接购自国或地区。从1994年1月1日起这一栏变更为起运国别(地区)。起运国别(地区)是指把货物起始发出包括直接运往或在运输路途经中转国但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进口国的国家(地区)。
P.原产国别。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的国家。
C.外汇来源。指进口货物实际使用的外汇来源。
H.运输工具名称、提单或运单号。海运填写船名、航次、提单号;陆运填写车号、运单号;空运填写航班号、货运单号。
I.合同号、批准机关及文号。填写合同的详细年份、编号,批准进口的单位及批准文件的文号。
J.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标记唛头。应将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和规格的主要项目、实际进口数量和数量单位、毛重和净重、包装种类、件数、标记唛头,一一填写清楚
K.成交价格和到岸价格(指CIF价)。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并注明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及货币名称。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
L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国际贸易商品的分类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填报。
M.运杂费及保险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填写。以CIF条件进口的,此栏可不必填写。
N.进口日期、申报单位、集装箱号等。
除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交验有关单证,如: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货物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或免验货物的证明;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进口合同、厂家发票、产地证明及其他文件等。
报关员在报关时须出示报关员证,并在报关单上加盖“HS"报关员专用名章,否则,海关将不接受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