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19  页   «345678910» 跳转 查看:26744

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C.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随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各异。海洋运输时大都使用海运提单(OceanBill。fLad-ing,B/L)。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有关的事项。
? 海运提单的名称。在实际业务中,运输单据与其他单据一样,通常标明单据的名称。依照UCP500的有关规定,银行可接受海运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例如,来证中规定为“OceanB/L’’,但提交银行的为“MarineB/L’’,甚至是".CombindTransportB/L’’,只要其中内容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均可予以接受。
?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亦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此种提单称之为第三方提单(ThirdPartyB/L),例如以货运代理机构作为托运人。
? 抬头(Consignee)。提单中抬头栏目的缮制应严格依照信用证的规定。在托收业务中,提单大多做成“凭指定”(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定”(仍orderofshipper)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有时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凭X X银行指定”(toor—der。f…Bank),例如凭开证行指定。这种提单须经该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被通知人 (NotifyParty)。提单上列通知人的目的,是便于船公司在货物抵港前能及时通知实际购货人作好提货准备。所以提单中被通知人通常是货物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信用证有具体规定时,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制。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必须详细,有的还要加上邮政信箱号。如是记名提单,则被通知人一栏可以不填。有时候信用证上没有显示被通知人的内容,则正本B/L这一栏内不填内容,但副本B/L这一栏内必须填上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与详细地址。

?装货港、卸货港(Port。floading,Portofdischarge)。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具体填制,如“装货港:上海;卸货港:伦敦”,而不能把装货港笼统地写成“中国港口”,把卸货港写成“欧洲港口”。如需转船,且由第一程船公司出具转运提单,则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程和第二程的船名。如第二程船名尚未确定,但转船港已确定,则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同时注明“在X X港转船”(withtranshipmentat.??)。如集装箱运输使用多式运输单据 (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s)时,提单上除列明装/卸货港外,还需列明“交货地”(placeofdelivery)和 “收货地”(placeofreceipt)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by)“海运船名和航次” (OceanVesselVoy.No.)。如果目的港为选择港时,应谒械难≡窀矍盎蚝蠹幼ⅰ把≡瘛?optional)字样。如卸货港有同名港时,则须加注国名或地区名称。
?唛头(shippingmarks)。按实际使用填列。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并与发票是所列相一致。
? 包装件数、种类与货物的描述(numberandkindOfpackages,descriptionofgoods)。包装件数、种类应按实际情况填列,集装箱货物,应注明集装箱的号码和铅封(志)号。货物的名称,可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名称有抵触。如系危险品必须写明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1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险品规则号码(UNCODENO.)与危险品等级(ClassN。.)。冷藏货物则需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毛重和尺码(grosswei9ht&measurement)。一般以公吨作为重量单位,以立方米作为体积单位。信用证另有规定的,按信用证规定。
?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运费和费用一栏一般只填运费的支付情况,按CFR或CIF条件达成交易,应填运费已预付 (freightprepaid),若以FOB术语成交的出口交易,除非发货人代为支付运费,应填运费到付(frei9htcollect; freiShtpayableatdestination)。在提单的程租船项下,一般只列明“按商定”(asarranged)。
?正本提单份数。按信用证中规定填制,并用大写数字,如“一份”(ONE),“两份”(TWO),“三份”(THREE)。如信用证中规定“全套”(full set),可按习惯填制为一式三份,即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按UCP500规定,全套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包括单份正本提单。
?提单日期及签发地点。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为装船完毕日期,由船公司按实际装运日期填列。提单日期应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提单的签发地点按装运地点填列。倘若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为使提单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托运人有时凭保函(1etterofindemnity)要求船方在提单上倒填装船日期,依此签发的提单习称“倒签提单”(antedatedB/L)。倘若货物尚未装上船,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已到,托运人为赶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收汇,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预先借出“已装船提单”,依此而签发的提单习称“预借提单”(advanced B/L)。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揭露,后果严重。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原则上不宜采用。
?签署。依照UCPS00规定,海洋提单表面上须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D.保险单据。
在CIF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银行或进口人收款时,提交符合买卖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一项义务。
当出口人办妥投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即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缮制保险单。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内容:
?保险公司名称。
?单据名称。
?编号。
?被保险人名称。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唛头。保险公司在本栏目常采取仅打上“同X X号发票”(AsperlnvoiceN。……)方
式,这是因为发生保险索赔时,索赔方必须提供发票,便于两种单据互相参照。
?包装及数量。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填列。按惯例,保险单据的货物包装和数量应与提单和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提单等单据相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保险金额。UCPS00第34条f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
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价值的110%,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保费及费率。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arranged)方式填制。
?装载运输工具。参照提单,注上承运货物的船舶名称与航次。如投保时已明确要在
中途转船,须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开航日期。海运时,缮打“按提单”(asperB/L)即可,其他运输方式类同。
?运输起讫地点。参照提单。如中途须转船,应列明“转运”(withtranshipment)宇样。
?承保险别。按照投保单填制,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如信用证未作规定,按UCPS00第35条规定,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保险单据,而对任何险别未予投保,不承担责任。
?保险单出单日期与地点。按UCP500第34条e款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日期作为保险单的出单日期。
?保险公司签章。按UCP500第34条规定,保险单据表面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单据如同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保险权利。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E.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也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在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时,除散装货外,一般均要求提供包装单据。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装单据,常用的有装箱单(packing list;packing slip)、重量单(weightlist;weightnote)和尺码单(measurementlist)、磅码单(weitghtmemo)等。
装箱单又称包装单,是表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包装内容、数量、重量、体积或件数的单据。其主有用途是为海关验货、公证核对和进口商提货点数之用。装箱单还可作为商业发票的补充文件,用以补充说明各种不同规格货物所装之箱号及各箱的重量、体积、尺寸等内容。装箱单并无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能由出口人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进口商的要求而仿照商业发票的大体格式来制作,但在一般情况下,装箱单除有合同编号、发票号码外,还应包括:商品名称、唛头、装箱编号,包装类型,颜色与尺寸搭配,货物数量,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若要求提供详细包装单,则必须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装箱内容,描述每件包装的细节,包括商品的货号、色号、尺寸搭配、毛净重及包装尺码等。
重量单,又称磅码单、码单,是用于以重量计量、计价的商品清单。一般列明每件包装商品的毛重和净重、整批货物的总毛重和总净重;有的还须增列皮重;按公量计量、计价的商品,则须列明公量及计算公量的有关数据。凡是提供重量单的商品,一般不需提供其他包装单据。
尺码单,又称体积单,是着重记载货物的包装件的长、宽、高及总体积的清单。供买方及承运人了解货物的尺码,以便合理运输、储存及计算运费。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资料31

  F.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应征税率的依据。
产地证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和普惠产地证以及政府间协议规定的特殊原产地证等。上述产地证虽然都用于证明货物的产地,但使用范围和格式不同。
? 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原产地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CertificateofOrigi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它是证明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的证明文件。这种文件是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货物按何种税率征收进口税的依据。
?普惠制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 CertificateOf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出口的受惠商品,须提供这种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其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A)。但对新西兰须提供格式59A证书(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即可。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欧洲经济共同体纺织品产地证明书。这种产地证明书的英文全称是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CertificateofOrigin (TextileProducts),简称EEC纺织品产地证。对欧洲联盟国家出口纺织品时,通常都需要提供这种特殊的原产地证明书,供进口商进口报关用。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省级外经贸委(厅)签发的。
除上述几种产地证外,在对美国的出口中,一般使用原产地声明书 (declaration。fcoun?try oforigin),此声明书有三种格式:第一种格式,也称格式A,是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country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产地只有一个国家;第二种格式。也称格式B,是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country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几个国家生产的;第三种格式,出称格式C,是非多种纤维纺织品的声明书,亦称否定式声明(negafvedeclaration),适用于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是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其中所含羊毛量不超过17%的纺织品。也可使用由贸促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G.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 (inspectioncertificate)。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或检疫后,根据检验检疫结果,结合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对外签发的证书。检验证书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争议各方的利益,其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凭以向银行或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单据。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包括商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其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证件的名称视检验检疫的内容而定。但应注意证件名称及所列项目和检验检疫结果须与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符。此外,还须注意检验检疫证书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超过规定期限,应当重新报检。但是,也有信用证规定由出口商出具检验证,或国外某检验机构在中国的代理出具的检验证,或由进口商在国内的分支机构的代表出具的检验证。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H.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是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某些国家海关特定的格式,由出口人填制,供进口人凭以向进口海关报关时用的一种特别的发票。各国海关发票各有专用的固定格式,不能相互替代。其主要作用是作为进口国海关估价定税,核定原产地征收差别关税,审核出口人有否低价倾销,或接受其政府补贴,以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可供进口国海关编制统计使用。
填制海关发票应注意下列事项:
?海关发票须注明货物成分,以便进口国海关分类征税。
(2)海关发票与商业发票中的同一项目,如:唛头、品名、数量、金额等的内容必须相符。
?海关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填写目的港或目的地收货人。
?海关发票中“出口国国内价格”一栏,应以出口国的货币填写,且不能高于FOB、FCA价值,即FOB、FCA价值应略高于国内市场价,否则可能成为进口国海关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如成交价格为CIF、CIP条件,应分别列明FOB/FCA价、运费、保险费,三者之和鹰与CIF/CIP价相等。
?海关发票上的签字,必须以个人名义手签。如要求另加证明文句(witness)证明人的签字式样不得与发票、汇票或其他单据的签字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使用的海关发发票,其格式各不相同,不能混同使用。
1.其他单证。
其他单证是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而提供的。这此单证,有的是出口人自己制作的,有的是其他单位应出口人要求而出具的。其内容及签发人均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
?寄单证明(beneficiary’scertificatefordispatchOfdocuments)。
?寄船样证明(benficiary’scertificatefordispatchOfshipmentsamples)。
?装运通知副本(copyofshippingadvice)。
以上三种单据,均由出口人自己缮制,并无固定格式。
?邮局收据(postreceipt)或快递收据(courierreceipt)。该单据须由受益人在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对外寄出货物或样品或单据时,向邮局或快递机构索取。
?有关运输方面的证明,如船籍或航程证明、船龄证明、船级证明等,受益人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此外,有必要指出,按照UCP$00第十三条a款规定:“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将不予审核。如银行收到此类单据,银行应将它们退回交单人或转递而不需承担责任。”对此,在实践中应予注意。
2、交单结汇
交单指出口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由于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为条件,所以交付单据应严格做到完整、明确、及时。为了提高单证质量,保证单证安全和及时收汇,我国银贸双方本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则,采用在运输单据签发之前先将其他已备齐的单据送交银行预审和在全部单据备齐后向银行交单。两种不同的方式,视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
如属议付信用证,议付行在收到单据后应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如审核无误,应即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寄单索偿,同时按照与出口人约定的方法进行结汇。在我出口业务中的出口结汇是指银行将收到的外汇按当日人民币市场汇价的银行买入价购人,结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出口人。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偿,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出口银行后,该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定期结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此项期限视不同国家地区,根据银行索汇邮程的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的。“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人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议付行买人汇票和/或单据后,就成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索取票款。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如前所述,买单结汇是议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了资金融通,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发生单、证不符的情形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倘若有较充足的时间改单或改证,做到单证相符,可以确保安全收汇。倘若时间关系,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做到单证相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例如,不符点并不严重,则可在征得信用证的开证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证书请求议付行“凭保议付”声明如国外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负责,同时电请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迅即授权开证行付款。如单证不符情况较为复杂,可请议付行电告开证行单据中的不符点,征得开证行同意后议付,然后对外寄单。这种方式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习称“电提”。倘若议付行对不符单据不办理议付或经电提开证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证托收。值得注意的是,凭保议付与跟证证托收已失去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保证,对出口人十分不利,即使出口人事先取得进口人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轻易使用。而跟证已完全改为托收方式,除已无银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风险更大。因为,跟证托收通常是在开证行拒绝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后办理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的实质是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因此等到开证行向开证人提示汇票与单据时大都会遭到进口人的拒付。所以,除非确有把握或万不得已,决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在单据经开证行审核被发现有不符点,并确属我方责任时,除需抓紧时间与进口人联系商榷处理办法外,还需作必要的准备,采取补救措施(如将货物转卖、运回国内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受益人(出口人)为了安全收汇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人还需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出口人在履行合同时除了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外还必须做到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一致,货物与单证一致。这样环环扣紧,才能保证安全收汇,并避免买方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索赔。
二、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依法订立以后,买卖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的一方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在进口业务中,我们作为买方必须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法律,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与此同时,要注意卖方的履约情况,督促卖方按期交货交单,不折不扣的完成合同所规定的标的。
进口合同的履行工作程序有: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申请进口配额,开立信用证,派船接货,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提货,保关,报验,索赔等环节。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履行进口合同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1.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所需附件交开证行。按UCPS00规定,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开证申请书中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在指示开立信用证时,最好不要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中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的种类、文字内容及出具单据的机构等。
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如合同规定在装运期前若干天开立并送达,我方应按期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并考虑到邮程的时间;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再行向银行申请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交付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则应在收到保证金或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信用证的种类:应按合同规定。
开证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在进口业务中,一般不宜开立可转证信用证,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 损失。
(2)信用证金额:即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额。大小写金额要一致,除非确有必要,不宜在金额前面加“约”(about)、“近似”(approximately)、“大约”(circa)或类似词语,否则,按UCPS00,将被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而不能规定为开证申请人,否则,该汇票将被视作额外单据;汇票为即期还是远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4) 运输单据:如采用海洋运输,一般要求提供全套凭开证行指示或托运人指示并托运人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如装运港与目的港的港航程距离较短,如自日本、中国香港启运的货物,为便于早日提货,防止因提单到达过晚无法提货而引起损失,可规定受益人于装运后先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凭以提货。对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包运输,则应在采用FCA、CIP、CPT贸易术语的条件下方可受理,同时必须注明提交相应的运输单据。如仍沿用传统的CIF、 CFR或FOB术语达成的交易也应按实际使用的运输方式要求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5)其他单据:产地证、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化验证明书等的签发机构,形式、内容及证
明事项等应作明确规定。
(6)分批装运和转运:进口合同如规定不允许装运和转运的,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不
准分批装运和转运。如信用证对此不作规定的将被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7)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地点,否则,该信用证就不能使用。
(8)进口许可证号码。我国是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信用证中应要求出口人在商业以票上记载进口许可证号码,以备进口通关时海关验货。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2。信用证的修改
信用证开出后,如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立即向开证行递交修改申请书,要求开证行办理修改信用证的手续。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中某些条款的,则应区别情况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如不同意修改,也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敦促其按原证条款履行装货和交单。
按UCPS00规定,信用证经修改后,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受益人可决定其接受修改或拒绝修改,但他应发出其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他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具有约束力。如受益人未发出其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信用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受益人已拒绝了该修改。但若提交的单据与经修改的信用证条款相符,则视为受总益人已发出接受该修改的通知。从那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总之,我进口企业对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应持慎重态度。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做到开证申请书与合同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并避免不符条款被受益人利用而遭受损失;在修改信用证时,亦应注意修改内容的正确并应考虑到受益人有可能拒绝修改而按原证条款履行。
除信用证支付方式外,进口业务还有使用汇付、托收,或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方式(如凭银行保证书预汇货款)结合使用的。如使用汇付方式,我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将货款汇付卖方;如使用托收,则应根据合同规定,以付款交单方式付款、赎单或以承兑交单方式承兑后先取得货运单据,到期时再付款;如合同规定买方凭卖方的银行保证书预付货款(或开立预支信用证),则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卖方银行向买方开出不可撤销的保证书,买方据以预付合同规定的货款。如卖方银行不开保证书,则应拒绝预付(或不开预支信用证)。在进口业务中,有时对一些资信不好的客户,在进口合同中规定在对方开到保证履约的银行保证书后,我方再开信用证,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方欺骗。银行保证书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并详细说明保证的内容,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要晚于卖方履行义务的时限,否则有可能造成卖方尚未按时履行义务而银行保证书已经过期失效,银行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损失。
(二)安排运输和保险
在进口业务中,货物大多通过海洋运输,凡以FOB或FCA贸易术语成立的合同,由我方安排运输,订立运输合同。货物由海洋运输的,我方应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我国外贸企业的大部分进口货物都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租船公司或其他外运代理机构办理运输,并与其订立运输代理协议,也有直接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或其他对外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资料32

  1.租船、订舱和催装
(1)租船、订舱。
租船、订舱的时间按照合同规定,并应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订舱单,以保证及时配船。如合同规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货物备妥日期、货物的毛重、体积通知我方,而我方未能按时收到此项通知时,我方应及时发函或发电,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提供具体情况,并在接到上述情况通知后及时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对于一些机械仪器等商品,装运次数多但每批数量不大的,为简化手续,不必事先前订舱,可事先委托发货人与我方船代理直接联系,安排装运。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单件货物超长、超高、超重的,或危险品等,应将卖方提供的详细情况转告有关运输机构,以确保安全运输。
进口企业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接到运输机构的配船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准备装货。
对CIF和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系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装运。但我方也应及时与卖方联系,掌握卖方的备货和装运情况。
(2)催装。
在进口业务中,国外供货商往往由于原材料或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许可证未及时获得、国际市场该商品价格上扬或无法按期安排生产等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按期交货。为此,进口企业除在合同中需争取订立迟交货罚款等约束性条款外,还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对方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督促对方按期装运。对于大宗货物或重要的、用户急需的物资,在交货期前一两个月即应发出函电催装,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驻外商务机构就近了解,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或派员前往装运地点监督装运。对逾期未交合同,如责任在卖方,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如仍需要该批货物者,则可同意对方延迟交货但同时可以提出索赔。
在装货数量很小的情况下有的FOB合同规定,由卖方径向我运输代理人或其他船公司洽订舱位,以简化手续,节省时间。对此,我方应检查、督促、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备货和订舱、装船的情况。
2.保险
FOB、FCA、CFR和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
(1)预约保险。
我国部分进口企业和保险公司签定海运、空运和陆运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openpolicy)。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单,对企业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对于海运货物,进口公司接到外商的装运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进口货物“装运通知”,将合同号、起运口岸、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必要内容一一列明,送保险公司,即可作为投保凭证。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就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的条件承保。
对于空运和邮包运输的货物,也要根据预约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承保范围,在收到供货商的装运通知后,立即填制“装货通知”送交保险公司签章。
预约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承担每艘船舶(或每架飞机)每一航次的最高保险责任一般都作了具体制定,如承运货物超过此限额时,应于货物装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仍按原定限额作为最高赔付金额。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2)逐笔投保
在没有与保险公司签定预约保险合同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就需逐笔投保。进口企业在接到卖方的发货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在一般情况下,外贸企业填制“装货通知”代投保单交保险公司,“装货通知”中必须注明合同号、起运地、运输工具、起运日期、目的地、估计到达日期、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给公司签发一份正式保单。如企业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在投保之前的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海轮时起开始生效,到保险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即“船至仓”。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不能在此期限内转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为60天。应当注意的是:散装货物以及木材、化肥、粮食等一些货物,保险责任均至卸货港的仓库或场地终止,不实行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的扩展。少数货物如新鲜果蔬、活牲畜于卸离海轮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三)审单和付款
我国进口业务绝大部分使用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货款。这就要求对方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我方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为保证我方的权益,必须认真做好审单工作,而审单是银行与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密切联系,加强配合。
1.银行的审单责任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国外发货人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即将汇票和/或各项单据提交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须按UPS500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来确定。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单据之间出现的表面上的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将不予审核。如银行收到这类单据,银行应它们退回交单人或转递而不需承担责任。.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某些条件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看作未规定这些条件而不予置理。
但是,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责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任。因此,在审单时对这些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要特别谨慎,以便早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2.银行的审单时间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指定银行应各有一段合理时间审核单据,即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交单方。
3.付款或拒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必须审核单据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收单据。根据 UCP500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则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以内,以电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银行或受益人(如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向银行提交),并说明银行据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须说明单据是否保留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如开证行、保兑行未能保管单据听候交单人处理,或退回交单人,开证行、保兑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如开证行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应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应于信用证条款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对承兑信用证,则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时付款;对议付信用证,则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付款。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开证行在向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我外贸企业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在实际业务中,如开证行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一般先与我进口企业联系,征求进口企业意见是否同意接受不符点,对此,我进口企业如表示可以接受,即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也可表示拒绝,即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或通过寄单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或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或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
如审核单据和汇票与规定相符,通常也要交进口企业复核。按我国习惯,如进口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内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即按即期、远期汇票付汇或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对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由于开证行一经履行付款、承兑或承担付款责任,即不能追索或撤销,因此,进口企业对单据的审核也必须认真对待,决不能稍有疏忽。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四)进口报关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禁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进口货物的申报
所谓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除另有规定外,进口报关必须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单位指派的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并考核认可。未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单位和未经海关考核认可的人员,不得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俟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即应填具 “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据。法定申报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或CIP)价格的0.5%0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2.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
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一种法律行为。报关人员必须按海关规定和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如实向海关申报。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一般要求
A.填报的项目要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墨水笔填写。已填报项目,凡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单位校对章。
B.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报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如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的,须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C.一份合同中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一张报关单上一般不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D.要做到单证相符及单货相符,即报关单填报项目要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相符;报关单中所报内容要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
(2)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
报关人员要正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下列项目:
久进口口岸。填写货物入境的口岸名称。
B.经营单位。填写经营进口货物业务的企业和单位的名称。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企业和单位。
C.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收货人的名称和所在地。
D.贸易方式。按进口货物的实际贸易性质或方式填写,如一般贸易、寄售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
E.贸易国别(地区)。一般是指直接购自国或地区。从1994年1月1日起这一栏变更为起运国别(地区)。起运国别(地区)是指把货物起始发出包括直接运往或在运输路途经中转国但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进口国的国家(地区)。
P.原产国别。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的国家。
C.外汇来源。指进口货物实际使用的外汇来源。
H.运输工具名称、提单或运单号。海运填写船名、航次、提单号;陆运填写车号、运单号;空运填写航班号、货运单号。
I.合同号、批准机关及文号。填写合同的详细年份、编号,批准进口的单位及批准文件的文号。
J.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标记唛头。应将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和规格的主要项目、实际进口数量和数量单位、毛重和净重、包装种类、件数、标记唛头,一一填写清楚
K.成交价格和到岸价格(指CIF价)。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并注明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及货币名称。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
L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国际贸易商品的分类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填报。
M.运杂费及保险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填写。以CIF条件进口的,此栏可不必填写。
N.进口日期、申报单位、集装箱号等。
除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交验有关单证,如: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货物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或免验货物的证明;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进口合同、厂家发票、产地证明及其他文件等。
报关员在报关时须出示报关员证,并在报关单上加盖“HS"报关员专用名章,否则,海关将不接受报关。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资料33

  3.接受货物查验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批准的以外,都应当接受海关的查验。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是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以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能或化学成分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相一致。
查验进口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即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地进行。验关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表应该到场并负责开拆包装。对散装货物、大宗货物或危险品等,可在船边等现场查验。在特殊情况部下,由报关人申请,经海关同意,也可由海关派员到收货人的仓库、场地查验。
海关查验进口货物造成损坏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海关予以赔偿。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破坏货物的受损程度而定,货物的受损程度由收货人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确定以后,由海关以赔偿通知单,收货人自收到通知单第三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逾期海关不再赔偿。
海关查验货物后交货主时,如货主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完好无损,以后再发现损坏,海关将不予负责。
4.结关
结关又称放行,是指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关税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字或盖章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签章放行的货运单据提取进口货物。海关在放行前,需再派专人将该票货物的全部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等进行全面的复核审查并签署认可,才在货运单上签章放行,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放行意味着办完了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放行的进口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对准许进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由海关根据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关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进口税,进口货物应按规定纳税的,必须在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5.保税货物
随着国家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保税货物有很大发展。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先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应该有以下三个特征:(1)保税货物必须经过海关批准;(2)保税货物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因此,是未经结关的货物,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3)保税货物入境后经储存或加工等环节,最终应该出境,如最终决定留在境内,则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货物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我国海关管理的保税货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特准缓税类保税货物。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主要是指对外加工贸易部分进出口货物;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主要是指进境后暂时存放再处长运出境的货物;特准缓税灯保税货物主要是指入境时难以确定应否完税,如何完税,经海关特准缓办纳税手续的货物。
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或更换标记。
对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项下的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辅料、包装物料,免征进口税。经营单位必须自对外签订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核后,由海关发给《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进口货物凭手册办理报关手续,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放行后,经营或加工单位可提取加工或发运。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均为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到成品出口之日或设备按海关规定期限解除监管止,应接受海关监管。加工装配的成品,必须全部复出口,不可转为内销,也不准外商在境内提取。经营加工装配的企业,必须按海关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用料情况、出口的加工成品及库存情况向主管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报核,并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五)进口货物检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除另有约定外,卖方交货后,买方应有合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如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买方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对货物加以检验以前,不能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是,如果买方表示已接受了货物,或在有合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以后买方未表示拒收货物;或买方作出了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就不能再拒收货物;但如果货物与规定不符,买方还可经以要求其他方式进行补救。因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我国2002年4月修改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进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俗称法定商检。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但是,上述规定的进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如进口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法定商检的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
或使用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商品目录由国家商检部门公布。商检机构将依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对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如果要进口,则必须向已经取得商检部门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或代理商)订购,而不能订购未获得我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目前,已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有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视机、显像管、冰箱、空调器、冰箱压缩机、空调压缩机等商品。
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凡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凡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验合格的,准予入境,海关凭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验放。经检疫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进口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分别情况作不同处理,例如:退回、扑杀并销毁尸体、销毁隔离观察、除害、合格后进境等。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法定检验。国家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代表国家对进口药品实施法定检验。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我国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检,海关凭口岸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检的印章放行,人仓待检,并由报检单位与药检所约期共同到现场抽样。药检所原则上应在抽样后25天内出具检验报告书。在取得药检所检验合格报告书后,报检单位方可调拨、销售和使用。
列入《目录》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若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进口企业应当与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以及保留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款。履行这些合同时,进口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商检机构申请,要求商检机构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组织实施装前预检、监造或监装。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回复: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商检机构申请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时,应按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报检人除应提供买卖合同、国外发票、装运单据、装货清单等单据外,还需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申请品质、规格检验的,要加附国外品质检验证书或质保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如凭样成交的,要附成交样品。(2)申请数量、重量鉴定的,要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装箱单、实货清单。(3)申请残损鉴定的,要加附理货签证、残损或溢/缺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4)进口商品经收货、用货单位自行验收或由其他单位进行检验的,还应加附详细验收记录、磅码清单、检验结果等。
商检机构根据报检人的要求和有关买卖合同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对外签发品质、数量、重量、包装、货载衡量、验残、海损鉴定等证书。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证书,供有关方面凭以向外进行索赔。买卖合同规定凭检验证书进行结算的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后对外签发有关的检验证书,供买卖双方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进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对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供收货、用货单位凭以调拔或使用该商品,此单仅限在国内使用。
(六)进口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有时会发生卖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例如不交货或虽交货但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或交货时间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而使买方遭受损失而引起索赔,或货物由于在装卸、搬运和运输过程中使品质、数量、包装受到损害或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外来原因致使货物受损,而需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1.向卖方索赔
向卖方索赔,也就是由于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进口业务中,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不同,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各异。
(1)宣告合同无效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还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买方向卖方要求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买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合同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买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包括利润在内的其他损害赔偿;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如果买方没有购买替代货物,则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包括利润在内的其他损害赔偿。时价是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投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运费的差额。
(2)其他的补救措施
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结果,使买方遭受了损失,但并未剥夺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此外,买方还可以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如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或买方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7  /  19  页   «345678910» 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