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规定:
“商业”,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l)、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此法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璞要求。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以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可被接受作为证据,也即具有证据力。
上述电子商业法还对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作出如下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据此规定并结合以上关于数据电文符合法律上采用书面的要求,可以认为,通过以数据电文交换而订立的合同属法律上所要求的书面合同性质。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业示范法》不具有强制力,只对各国制定和完善有关数据电文的传递和存储等法律规定起示范作用。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速,但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突破除了《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文以外,仅限于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等。如何借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参照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的原则制定我国相应的法律,并在电子通讯设备的添置、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采取积极的步骤,以适应国际电子商业发展的新形势,已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
资料38
《国际商务单证》第一部分下
第六节,成本核算
一、出口商品核算:
出口商品盈亏率计算,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成本的比率。
出口盈亏率是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盈利;反之,则为亏损。其公式如下:
出口商品盈亏率
=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100%
其中,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率买入价,以上计算结果为正,为盈利;若结果为负,则为亏损率。
例如:
我国A公司出口日本B公司货物,总货价是CIF OSAKA 80,000美元,其中从上海到日本的海运费是3,800美元,保险费是176美元,该货物的出口总成本是58万人民币,若收汇当天的汇率是100美元 /800人民币,试计算该出口商品的盈亏率(保留两位小数)。
解:出口销售净收入=80,000-运费-保险费
=80,000-3800-176
=76,024(美元)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76024×8.00=608,192.00(人民币)
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608,192.00-580,000)÷580,000×100%
=4.86%
2、出口商品换汇成本计算
换汇成本是指出口商品换回一单位外汇需多少元成本,即,用多少元人民币的出口成本可换回单位外币的净收入外币。 计算公式为: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币)
例如上题,试计算该货物的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外汇)
=580,000÷76024=7.63
3、出口换汇率的计算
如上题,试计算该出口商品的出口换汇率。
出口换汇率=1÷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1÷7.63=0.13
=13.11%。
4、出口创汇率的计算
出口创汇率也称外汇增值率,或出口收汇率,用于加工贸易,反映了以外汇购买原料、辅料,经加工成为成品后再出口的创汇效果。如结果为正数,则表示外汇增值,若结果为负数,则表示“到贴外汇”。
例:某企业原材料CIF上海价为22,600每公吨,加工后成品的FOB上海价为每打120美元,已知每公吨原材料可加工300打成品,试计算它的出口创汇率。
解:出口创汇率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
=外汇增值额
=120×300-22,600
=13,400(美元)
答:出口创汇率=13400÷22600×100%
=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