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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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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赔期限和索赔证据
索赔期限是进口索赔的重要问题,逾期提出索赔,卖方有权不受理。有关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不符或原装数量短少需向卖方索赔的,应在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如因复验来不及或由于其他原因需在较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但也不宜过长,或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如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限,而到货检验中又不易发现货物缺陷的,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最长期限是自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而我国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载的期限,则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四年为限。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索赔时如证据不足、问题不清、责任不明或不符合合同中索赔条款规定,都可能遭到对方拒绝。比较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公证报告(surveyre—port)、检验证书 (inspectioncertificate)、破损证明(damagereport)、提单、发票、装箱单、买卖合同及往来函电等。
3.向承运人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凡到货数量少于运输单据所载数量,由于承运人的过答造成货物残损、遗失、应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多式联运,或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任何人。进口人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索赔通知。
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
4.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进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其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且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不论合同中采用FOB、CFR、FCA、CPT贸易术语还是采用CIF、CIP贸易术语,都应由进口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进口人应备妥各项必要的单证,如保险单据、运输单据、发票、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并及时发出损失通知。此外,进口人还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抢救、阻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担。
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的索赔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内。
附CIF出口合同履行一般程序图解(图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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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34

第九节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简称商品检验(GOMMODITY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货物的检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处两个国家(地区),一般不是当面交接货物,且进出口货物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如到货出现品质缺陷、数量短缺等,容易引起有关方面的争议。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的发生,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理,就需要由一个有资格的、有权威的、独立于买卖双方以外的公正的第三者,即专业的检验机构负责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进行检验,或对装运技术、货物残损短缺等情况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机构检验或鉴定后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因此,进出口货物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业务环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在一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扩大,进出口商品检验对保证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出口业务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加强对理要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较好地把住了出口商品的质量关,促进了我国商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为符合进口国家对保护本国人民健康和安全、保障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标准,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或我国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与监管认证,突破了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取得国外市场准人,使我国商品能在国外J顷利通关人境。在进口业务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商品按合同和有关标准规定严格检验,以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我国检验检疫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技术贸易壁垒的做法,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对相关的国外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建立起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可靠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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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方的检验权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delivery)、检验或察看(inspec— fionor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 or rejection)三个环节。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货物的检验或察看、货物的接受或拒收方面,已形成了一些惯例,有的国家对此还作出法律规定。 
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则,“接受”是指买方认为他所购买的货物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均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因而同意接受买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买方“收到”(received)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accepted)了货物。如果他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他可以拒收。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对此,各国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均有明确规定。
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4条(2)款规定:“除另外有约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同条(1)款又规定:“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1)款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均表明买方接受货物:(1)在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后,买方向卖方表示货物符合合同,或表示尽管货物不符合合同,他仍将收取或保留货物;(2)在买方有合理机会对货物检验之后,未作出有效的拒收;(3)买方作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同条第(2)款还规定,接受任何商业单位(commercialunit)中的部分货物,构成对商业单位整体的接受。该法典第2--607条(2)款又规定:买方接受货物后,即无权拒收已接受的货物。但接受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就不符合同的交付所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对此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59条就明文规定:因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致丧失其通常效用或减少通常效用”,如果达到买方知其情形,即不愿购买或必须减少价金方愿购买的程度时,“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出卖人即使不知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仍负担保责任”。《德国民法典》虽未明确提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但是,货物所存在的即使是卖方也不知道的隐蔽的瑕疵之所以能被买方发现,这就是默示了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1)作了如下规定:“卖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第38条还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必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由此可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仅明确规定了卖方对货物负有责任的具体界限,即凡是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于风险移转到买方的时候就已存在的,应由卖方负责,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买方对货物有检验的权利。
我国法律也认为,买方对所收到的货物有检验权。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以上规定说明,无论是英美法或是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还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是我国法律都认为,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但是,必须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表示对货物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他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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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如上所述,虽然国际上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检验货物,但应在何时何地检验,各国法律并无统一的规定,而货物的检验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通常都在买卖合同中就买方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的核心就是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为它涉及检验权、检验机构以及有关的索赔问题。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又与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式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基本做法有三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这种做法可分为在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1.在产地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等)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进行检验或验收为止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weightorquantityashnal)。据此规定,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或装运时经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质量和重量或数量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和重量或数量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如再对货物进行复验时,即使发现问题,但这时已无权再表示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
(二)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1andingqudity,weightorquandtyashnal)。据此规定,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付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这一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双方约定的该地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和数量的依据。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那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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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这种做法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物运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按此规定,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如经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系原装不良,即由于卖方责任而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以上三种做法各有特点,前两种的特点在于,以当事人中的一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而第三种做法则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比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它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让买方有复验权。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中已为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因而已成为一条公认的原则:即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复验,如复验证明在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卖方应负责任。由于这个原则既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等互利原则相一致,又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因此,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都采用这一做法。
应当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检验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做法上,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和变化。例如,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最终检验,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和索赔权。采用这一做法,有的还伴以允许买方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或装运港或装运地实施监造或监装。对进口商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这是当前国际贸易中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在我国进口交易中,对关系到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又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必要时也采用这一做法,以保障我方的利益。
三、检验检疫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检验工作一般都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负责办理。
(一)国外的检验机构
在国外,商品检验机构从组织的性质来分,有官方的,有同业公会、协会或民间私人经营的,也有半官方的。从经营的业务范围来分,有综合性的、专业性的,也有只限于检验特定商品的。检验机构的名称也有多种多样,如,检验公司、公证行、鉴定公司、公证鉴定人、实验室或宣誓衡量人等。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有: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andDrugsAdministration,简称FDA)、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等由国家政府设置的官方检验机构,以及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nDSurveillanceS.A?,简称S.C.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Laboratory,简称 UL》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日本海事鉴定协会(Japan MarineSurveyors&Measurer’sAssociation,简称NKKK)、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民间或社团检验机构,它们中有的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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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国家商品检验部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1982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品商品检验局,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此外,我国各有关部门还设立了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卫生、药物、船舶、飞机、计量器具等检验或检疫的检验机构,例如,动植物检疫局、卫生检疫局、药品检验局(所)、船舶检验局等。1980年又建立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 (ChinaNationallmportandExportCommoditylnspectionCorpora?tion,简称CCIC)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的中国进出口检验分(子)公司,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及其他服务业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检构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独资或合资的检验机构,与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业务关系或达成了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协议。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外国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监督管理。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执法,国务院于2001年4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 (GeneralAdministrationofQualitySupervision,Inspec- tionandQuarantin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英文简称为:AQ-SIQ)。国家质检总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行为,我国曾相继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进出口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等。为适应人世要求,2002年4月,九届人大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商检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商检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将对进一步加强出人境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发展,促进我国扩大对外开放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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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35

  根据我国新《商检法》,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新《商检法》规定,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有三项: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实施法定检验。
根据我国2002年4月修改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定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这完全符合世贸组织TBT协议的 规定。
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指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和调整,并公布实施。
法定检验的内容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2、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和列入《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签发检验鉴定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内容广泛,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检验鉴定和货载衡量;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和海损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集载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及其鉴定证书和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与法定检验不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广及内容多,且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等,可以委托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要求提供各种检验鉴定证明。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委托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时,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的单证。
3、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根据新《商检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对经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等。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国家质检总局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的另一种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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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签发的各种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统称为检验证书(1nspectionCertificate)。在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起着公证证明的作用,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之一,也是通关、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结算运费等的有效凭证。在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检验证书通常也是银行议付货款和出口收汇的依据。
目前,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主要有:
(一)品质检验证书(1nspection Certificate oforQuality),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等实际情况的证明文件。具体证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或有关规定。
(二)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1nspectionCertificate。fWeightQuantity),是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或数量的证件。其内容为货物经何种计重方法或计量单位得出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证明有关商品的重量或数量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包装检验证书(1nspectionCertificate。fPacking),是用于证明进出口商品包装及标志情况的证书。进出口商品包装检验,一般列入品质检验证书或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中证明,但也可根据需要单独出具包装检验证书。
(四) 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lnspectionCertificate),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肉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凡加上卫生检验内容的,称兽医卫生检验证书 (VeterinarySanitarylnspectionCertificate)。
(五)卫生检验证书 (SanitarylnspectionCertificate),亦称健康检验证书(1nspectionCer?tificate。fHealth) 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或使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
(六)消毒检验证书(1nspectionCertificate。fDisinfection),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卫生安全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其证明内容也可在品质检验证书中附带。
(七) 熏蒸证书(1nspectionCertificate。fFumigation),是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件。主要证明使用的药物、熏蒸的时间等情况。如国外不需要单独出证,可将其内容列入品质检验证书中。
(八)温度检验证书(CertificateofTemperature),是证明出口冷冻商品温度的证书。如国外仅需证明货物温度,不一定要单独的温度检验证书,可将测温结果列人品质检验证书。
(九) 残损检验证书(1nspectionCertificate。nDamagedCargo),简称验残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书。主要内容为确定商品的受损情况和对使用、销售的影响,估定损失程度,判断致损原因,作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十)船舱检验证书(1nspectionCertificateonTank/Hold),是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牢固、冷藏效能及其他装运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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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货载衡量检验证书(1nspectionCertificateonGarSoWeight&Measurement),亦称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书。它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定配载计划的依据。
(十二)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fValue),主要用于证明发票所列商品的价格真实正确。
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成交货物的种类、性质、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的涉外经济贸易政策和贸易习惯等来确定卖方应提供何种检验证书,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等。具体条款如何订法,举例如下:
例1: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质量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质量和重量 (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但若发现质量和/或重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X X天内。
hismutuallyagreedthattheCertificateofQualityandWeight (Quantity)issuedbytheChi-naExitandEntrylnspectionandQuarantineBureauattheport/placeOfshipmentshallbepartof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The Buyers shall have出erighttO reinspect the quality and wei9ht(quantity)Ofthe cargo.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bomebytheBuyers,Shouldthequalityand/orweight(quantity) befoundnotinconformitywiththatOfthe contract,the Buyers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The claim,ifany,shall be lodged within…days after arrival Ofthe goods at the port/place Ofdestination.
本例的索赔期限,也就是买方复验货物的期限。具体期限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国内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例如,对较易变质和损坏的货物,可以短一些;不易变质或损坏的货物,可以长一些。需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还可长至安装调试所需的合理时间。
例2: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某公证行)出具的质量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地)卸货后X X天内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重量与本合同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退货或索赔。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责。在此情况下,如抽样是可行的,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有关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hismutuallyagreedthattheCertificateOfQualityandQuantity/WeightissuedbytheManu -facturer(Or?..Surveyor)shallbe partOfthe documentsfOrpaymentunderthe relevant L/C.Incasethequality、quantityOrwei9h [Ofthegoodsbefoundnotinconformitywiththosestipulatedinthiscontract after reinspection by the China Exit and Entry l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within…daysafterdischargeOfthe goodsattheport/placeOfdestination,the Buyersshallreturn出e goods tO Or lodge claim against the SeHers fOr compensation Oflosses upon the strength Ofl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bythe saidBureau,with the exceptionOfthose claimsfOrwhich the in—surersOrthecarriersareliable.Allexpenses(includinginspectionfees) andlossesarisingfrom出e return Ofthe goods Orclaims shouldbe borne by the sellers.In such case,the Buyers may,ifso requested,send a sample Ofthe goods in question tO the Sellers,provided that thd sampling isfea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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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还可根据业务需要规定检验的标准和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是指检验机构从事检验工作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遵循的尺度和准则,是评定检验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准则。
根据我国新《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外有关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1SO)、国际电工委员会(1EC)和国际电信联盟(1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JAS等。在我国,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由于买卖合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除买卖合同检验条款中通常要约定检验标准外,合理并明确订立作为检验依据的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也是十分重要的。
检验方法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的做法,包括抽样的数量及方法。在实践中,商品的检验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学检验等。有些商品,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检验结果。为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检验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资料36

  根据我国2002年修改并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关的单证,海关给予放行。
凡是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出(进)口人必须在商品出(进)口前申领出(进)口许可证或申请出(进)口配额,以便报关时使用。
凡未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非法定检验商品如买方无特别要求可以不必向商检报验。
第十节索赔理赔、不可抗力、仲裁
一、索赔理赔
争议(Disputes),也称异议,是指交易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产生的纠纷。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指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对于违约的处理,主要有三种办法:撤销合同,实际履约和损害赔偿。
英国法把合同分为要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如果违反要件,就会危及合同的根基,受害方有权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如果违反担保,受害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n— FundamentalBreach)。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赔偿;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只能要求赔偿,不能撤消合同。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1,违约构成要件:分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2,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自已有过失和约定免责事由。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分继续履约、赔偿金和赔偿损失。
索赔与理赔的产生:索赔(Claim),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理赔(ClaimSettlement),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的受理和处理。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保险索赔。
在实际业务中,索赔理赔往往下列原因引起:1,卖方违约;2,买方违约;3,双方违约,尤其以品质、数量不符,不交货,延期交货以及不付款引起的索赔为多。
在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中,签订的多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crepancy and ClaimClause),针对的主要是交货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口中,除了签订有异议和索赔条款外,还要有罚金条款 (PenaltyClause),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等,其中英国的法律把合同中的固定赔偿条款按性质分为预定的损害金额和罚款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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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法语,本意是优势、压倒的力量、不可抗拒的压力。用在经济上意思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具备的条件: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2、意外事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3,意外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1、自然力量:如水灾,火灾,冰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2、社会力量: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注意美国无社会力量一说)。
如果不可抗力只是暂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一旦事故消除,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这叫延期履行合同。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大致有三种:1、概括式,2、列举式,3、综合式。但不论怎么订立,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合同中须注明,万一发生不可抗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出证机构:不可抗力发生后,须有关方面出具证明而不能以买方或卖方单方面说了算。在国外,出证机构大多是事发地的商会,注册公证人等。在国内,出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三、仲裁
买卖双方发生了贸易纠纷,可以采取协商(Negotiation)、调解(Reconciliation)、仲裁(A卜bitration)、诉讼 (Litigation)等方法解决。协商与调解的气氛比较好,有利于日后双方继续合作。但也有时协商与调解解决不了问题,就通过仲裁来处理贸易纠纷。
仲裁又称公断,指交易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一个第三者来裁决,这个第三者的裁决是终局的。仲裁由买卖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对买卖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机构有临时的和常设的。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苏黎土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在我国有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买卖双方若需仲裁,须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订立。仲裁协议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书面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前订立的;2、提交仲裁的协议,争议发生后订立的;3、援引式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前、发生后都可以订立。
仲裁协议的作用有三点¨、约束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行为;2、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作用的核心是第三点: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第十一节电子商务
以微电子和计算机为核心的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将商务活动带人了信息时代。电子商务(E—Commerce或 Electronic Commerce)、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l)、因特网免税区(Intemet—Tax—Free—Zone)、电子订货(Electronic Order System,EOS)、电子邮件(E—mail或Electronic Mail)、电子货币(ElectronicFundTransfer,EFF)、电子公告(BulletinBoardSystem,BBS)、条码 (Barcode)、CA认证(CertificateAuthority)、在线服务(OnlineService)、网络服务商 (IntemetServiceProvider,ISP)、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一大批前所未闻的新词汇正在为人们所熟悉和认同。电子商务正在成为知识经济贝拭骋拙赫男氯鹊恪W魑饷骋滴袢嗽保视κ导使ぷ鞯男枰捅匦肓私夂驼莆盏缱由涛竦挠泄刂逗图寄堋1窘诙笠樯芤恍┯泄氐缱由涛竦囊话阒丁?nbsp;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 (ElectronicCommerce,简写为EC)是指个人、企业、国家之间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交换各种业务信息(包括商品信息及其订购信息、资金信息及其支付信息、安全及其认证信息等)而进行的种商贸活动。尽管不同组织、不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对电子商务最基本的看法是统一的,即: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或多方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开展的,以信息为依托的商务活动。计算机技术、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网络的普及和日趋成熟、信用卡的普及和应用、电子安全交易协议的制定以及各国政府的大力推动是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主要原因。
从电子商务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实际上包含了电子通讯方式和商贸活动两个方面的内容。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包括通过电报(Cable)、电传(Telex)、传真(FAX)、电子数据交换(EDl)、电子邮件(E—mail)等各种电子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活动。实际上,人类利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商贸活动已有数十年的历史。早在20世纪60年代,人们就开始采用电报的方式发送商务文件; 70年代方便、快捷的传真机替代了电报,成为商业伙伴之间的主要通讯工具。为了克服传真文件只能通过纸面打印来传递和管理信息,不能将信息直接转入到信息系统中的缺点,8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EDl)成为企业间电子商务的应用技术。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国际互联网(1NTERNET)迅速地从大学、科研机构走向企业和百姓家庭,其功能也从信息共享演变为一种大众化的信息传播工具。现在,人们一般所谈的电子商务主要就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l)和国际互联网(1NTERNET)方式来完成的商贸活动。
从商贸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则主要指在虚拟的市场空间进行的围绕产品及/或服务的销售和交易活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商品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和服务,如书籍、日用品、远程教学等;也可以是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如新闻、音乐作品、软件等。电子商务的参与者除了生产者、供应商、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以外,还应包括银行或或金融机构、运输、保险企业、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电子商务可以涉及商务活动的多种形式,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最高层次应当是能够利用国际互联网(1NTERNET) 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奖金流和物流完整地结合起来,使企业或个人实现在网上寻找客户、洽谈交易、订购货物、收/付货款、开具电子发票、完成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的整个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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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usiness—协—business,B—协—B,又可简化为B2B)。
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协—Consumer,B—to—C,又可简化为B2C)。
3.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usiness—t。—Government,B—t。—C又可简化为B2G)。
4.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onsumer—t。—Government,B—to—C,又可简化为C2C)。
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如通过增值网络(Value—addedNet—works,VANs)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主要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如消费品的在线销售等。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全球上网人数的不断增加,此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发展极为迅速、潜力巨大。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有时也被称为B2A(Busi-ness—to—Administrations),是指政府借用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网上采购、网上招标、网上发政府批准文件等商务活动。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的初期,但其示范作用极为明显,显示了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实际推动。国外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将通过国际互联网实现其绝大部分的政府采购项目。旨在实现网上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清关等手续的我国的金关工程实际上也体现了B2G电子商务形式。消费者对政府的
电子商务,指消费者实现网上报/纳税、支付个人应交付给政府的各种规费等的活动。目前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还未真正形成。此外,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onsumer—协—Consumer,C—to—C,又可简化为C2C)、消费者对企业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Busi-ness,C—to—B,又可简化为C2B)等电子商务新概念也已经出现,成为业内人士探索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这些电子商务的交易类型中,B2、B是主要形式,约占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70%—80%。但是这种基于电子数据交换(EDl)的电子商务类型与基于国际互联网(1NTERNET)的电子商务类型在技术要求及其商业影响等方面存在着差别。
三、基于EDI的电子商务和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
资料37

  电子数据交换(EDl)是将商业数据、信息或业务文件按一个公认的标准人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另一台计算机上去的电子传输方法。由于EDI大大减少了纸张票据的使用,因此,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无纸贸易”(PapedessTrade)或“无纸交易” (PaperlessTransaction)。
从技术上讲,DEl包括硬件与软件两大部分。硬件主要是计算机网络,软件包括计算机软件和 EDI标准。从硬件方面讲,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大多数EDI都不通过INTERNET,而是通过租用的电脑线在专用网络上实现,这类专用的网络被称为 VAN,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的问题。从软件方面看,EDI所需要的软件主要是将用户数据库系统中的信息,翻译成EDI的标准格式的,以供传输交换。因此,当需要发送EDI文件时,从企业专有数据库中提取的信息,必须把它翻译成EDI的标准格式才能进行传输,这些工作由EDI的转换软件 (Mapper)、翻译软件(Translator)、通信软件(Envelope)和EDI标准来完成。
1987年联合国主持制定了一个有关行政、商业及交通运输的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即国际标准一UN/EDIFACT(UN/EDIForAdministration、 CommerceandTransportation),这一EDI标准为各国进行跨国交流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商业语言,使国际间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成为了现实。作为国际通用标准,EDI标准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使用VAN的高额费用及其EDI复杂的标准问题大大限制了基于EDI 的电子商务应用范围的扩大。随着INTERNET安全性的日益提高,INTERNET已经表现出替代VAN而成为EDI硬件载体的趋势,有人通过 INTERNET实现的EDI直接叫做INTERNETEDI。从1991年起,一直被排斥在互联网之外的商业贸易活动开始进入网时代,电子商务成为企业运用国际互联网的最大热点。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尽管历史短暂,但发展速度惊人。
与基于EDI的电子商务相比,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的优势:
1、费用低廉。
由于国际互联网是开放性网络,费用较为便宜。一般来说,其费用用不到VAN的四分之一,这一优势使行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市场覆盖面广。 EDI主要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其交易伙伴以及运作的市场空间有限;而INTERNET几乎可以遍及全球的各个角落,用户通过普通电话线,甚至移动电话就可以方便地与贸易伙伴传递商业信息和文件,为商务活动提供了无限的商机和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3、功能更加全面。
与EDI相比,INTERTNET可以全面支持不同类型的用户实现不同层次的商务目标,如发布电子广告、电子信息、在线洽谈、建立虚拟商场或网上银行等。
4、运作方式更为灵活。
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可以不受特殊数据交换协议的限制,任何商业文件或单证都可以直接通过填写与现行的纸面单证格式一致的屏幕单证来完成,不需要再进行翻译,任何人都能看懂或直接使用。
目前,全世界的上网人数正在迅速增加,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可以预计,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和普及,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将更多地建立在网络技术上,因而,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1NTERNETCO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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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产生主要影响
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新型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人了一个数字化的虚拟空间,使人们不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从而以非常简捷、快速的方式完成较为繁杂的商务活动,它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商务系统运行的严密性和效率。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1、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着商务活动的方式。
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的结合,电子商务极大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重复劳动,避免了传统商务活动中由于人为因素产生的错误。同时,电子商务对供应商、客户、银行、配送中心、通讯部门、技术服务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电子商务中,安全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它要求网络能提供一种端到端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墙、防病毒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着很大的不同。
2、电子商务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
电子商务使人们可以进人网上商场浏览、采购各类产品,而且还能得到在线服务,供应商们可以在网上与客户联系,利用网络进行货款结算。在虚拟的市场上,消费者的地位由被动变为主动,购物意愿掌握在消费者手中,消费者能以一种轻松自由的自我服务的方式来完成交易,消费者主权在网络购物中被充分体现出来。
3、电子商务改变着企业的生产方式。
作为一种快捷、方便的购物手段,电子商务在拉近企业和消费者关系的同时,也使消费者的个性化、特殊化需要得以依赖网络展示在生产厂商面前,从而使生产企业能够真正实现按照用户的不同要求,按需生产。传统的制造业藉此进入小批量、多品种的时代,“零库存”成为可能。
4、电子商务拓展了金融业的发展空间。
在线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随着电子商务在电子交易环节上的突破,网上银行、银行卡支付网络、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以及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服务的出现,金融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1995年10月,全球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 (SecudWFintNetworkBank)在美国诞生,这家银行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营业厅就是首页画面,员工只有10人,与总资产超过2000 亿美元的美国花旗银行相比,“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简直是微不足道,但与花旗银行不同的是,该银行所有交易都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5、电子商务将转变政府的管理行为。
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防止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足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电子商务对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政府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有关电子商务的进人:认证、安全管理、消费者权利保护、争议处理、国际间的合作及协调等相关政策法规方面进行新的调整和变化。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商务活动过程,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商务活动本身。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的有关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运用,为国际商务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商贸机会和利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电子商务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涉及税收、电子签名、合同形式、证据法、管辖权、知识产权、隐私等各个方面。
1、关于用电子数据拟定合同的问题。
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之间是通过电子数据进行商务洽谈和达成交易的,而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有书面形式的交易文件作为交易有效或作为交易存在的依据和证据。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或等同为书面文件,也就成了推广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一大法律难题。此外,由于电子数据的传递速度快,信息传送不受地点和时间限制,原有的有关要约撤销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确立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意义等,也就不再适应电子商务的实践发展需要。
2、关于单据的效力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交易的单据,尤其是金融票据,如汇票、支票和本票等必须有出票人的签字方为有效,而采用电子商务方式则很难满足签字确认的规定。在货运单据中,提单必须是做成书面的正本形式才具有提货权,才能够通过背书转让,而电子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尚有待研究。
3、电子数据的安全问题
在国际商务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较注意来往文件的保存和保密工作。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是由于一旦交易双方发生商务纠纷,这些文件往往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数据容易丢失或被修改,其真实性也不容易被证实,这就发生了如何防止将电子数据内容泄漏给未经授权人,以及电子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等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电子签名法为主要抓手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也在世界各国政府的努力推动下,不断加快,许多国家相继通过了有关法律。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尤其是EDI应用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统一各国对有关EDI的法律问题的规定,早在198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就正式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问题。从1991年开始,“贸法会”属下的国际支付工作组(现改名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开始致于EDI的法律工作,1993年10月,该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的第26届会议上,审议了世界上第一个EDI法草案,即《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法草案》。在1995年第23届年会上修改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草案》。 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第29届年会进一步改名为《电子商业示范法》,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了该示范法。《电子商业示范法》包括总原则和具体贸易适用情况两大部分,共分17条。其中,总原则是《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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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规定:
“商业”,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l)、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此法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璞要求。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以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可被接受作为证据,也即具有证据力。
上述电子商业法还对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作出如下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据此规定并结合以上关于数据电文符合法律上采用书面的要求,可以认为,通过以数据电文交换而订立的合同属法律上所要求的书面合同性质。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业示范法》不具有强制力,只对各国制定和完善有关数据电文的传递和存储等法律规定起示范作用。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速,但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突破除了《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文以外,仅限于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等。如何借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参照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的原则制定我国相应的法律,并在电子通讯设备的添置、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采取积极的步骤,以适应国际电子商业发展的新形势,已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
资料38

  《国际商务单证》第一部分下
第六节,成本核算
一、出口商品核算:
出口商品盈亏率计算,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成本的比率。
出口盈亏率是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盈利;反之,则为亏损。其公式如下:
出口商品盈亏率
=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100%
其中,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率买入价,以上计算结果为正,为盈利;若结果为负,则为亏损率。
例如: 
我国A公司出口日本B公司货物,总货价是CIF OSAKA 80,000美元,其中从上海到日本的海运费是3,800美元,保险费是176美元,该货物的出口总成本是58万人民币,若收汇当天的汇率是100美元 /800人民币,试计算该出口商品的盈亏率(保留两位小数)。
解:出口销售净收入=80,000-运费-保险费
=80,000-3800-176
=76,024(美元)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76024×8.00=608,192.00(人民币)
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608,192.00-580,000)÷580,000×100%
=4.86%
2、出口商品换汇成本计算
换汇成本是指出口商品换回一单位外汇需多少元成本,即,用多少元人民币的出口成本可换回单位外币的净收入外币。 计算公式为: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币)
    例如上题,试计算该货物的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外汇)
=580,000÷76024=7.63
3、出口换汇率的计算
如上题,试计算该出口商品的出口换汇率。
出口换汇率=1÷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1÷7.63=0.13
=13.11%。
4、出口创汇率的计算
出口创汇率也称外汇增值率,或出口收汇率,用于加工贸易,反映了以外汇购买原料、辅料,经加工成为成品后再出口的创汇效果。如结果为正数,则表示外汇增值,若结果为负数,则表示“到贴外汇”。
例:某企业原材料CIF上海价为22,600每公吨,加工后成品的FOB上海价为每打120美元,已知每公吨原材料可加工300打成品,试计算它的出口创汇率。
解:出口创汇率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
=外汇增值额
=120×300-22,600
=13,400(美元)
答:出口创汇率=13400÷22600×100%
=59.29%